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奋发学习,积极进取。由我院91级毕业校友牵头捐资,在学院设立“湘江奖学金”,以奖励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学生。
第二条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“湘江奖学金”评定小组由91级毕业校友代表、学院有关领导组成,拥有最终决定权;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条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“湘江奖学金”每学年评选一次,奖励名额及标准:
一等奖:4-5名,5000元/人/年;
二等奖:8-9名,3000元/人/年。
第四条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“湘江奖学金”申请条件:
1、我院二年级(含)及以上在籍本科生,遵纪守法,道德品质优良,积极参加校、院各项活动;
2、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,学年成绩在班上排名前30%以上;或家庭经济困难,但身处逆镜,自强不息,学习认真努力,学年成绩无挂科记录。
3、生活俭朴,懂得感恩,并承诺在具备能力时,积极参加“爱心助学活动”,承担帮助其他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五条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“湘江奖学金”评选程序:
1、个人申请;
2、班级(班主任)推荐;
3、院学工办整理相关材料并进行筛选;
4、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评定。
第六条 “湘江奖学金”评定工作每年11月上旬开始,11月30日前结束。申请者需在11月20日向院学工办提交申请材料,并填写《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“湘江奖学金”申请表》,由学工办筛选并整理相关材料报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决定。表彰并颁奖时间具体商议。
第七条 本条例从2015年10月起执行,以上各项由“湘江奖学金”评定小组负责解释。
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
2015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