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“以学生为中心”理念,贯彻因材施教原则,尊重学生专业兴趣,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,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效率,根据《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(以下简称数学院)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学院学生转入数学院、数学院转入其他学院、数学院普通班转入数学类(韶峰班)三种情形。
第二章 其他学院转入数学院
第三条 第一学年,编入原年级班级学习。第二学年转入的学生,原则上须降一个年级学习。
第四条 转入的学生,除须满足学校有关转专业的条件外,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(1)在原专业学习期间,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(含)以上;
(2)在原专业学习期间,数学类课程(高等数学、数学分析、线性代数)期评成绩均不低于80分,或获得数学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;
(3)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。
第五条 学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,就思想品德、基础知识、学习能力以及专业适应度等进行笔试和面试考核,根据学校下拨指标按照考核排名确定转入学生。
第六条 笔试考核科目为数学综合。第二学期申请转入的考核内容包括高等数学、数学分析、高等代数,高等数学笔试范围可参考同济大学数学系编写的《高等数学》第七版上册内容,数学分析笔试范围可参考陈纪修等编写的《数学分析》第三版上册第1-5章内容,高等代数笔试范围可参考北京大学数学系前代数小组编写的《高等代数》第五版第1-5章内容,对*号章节不作考核。第三学期申请转入的考核内容包括高等数学、线性代数,高等数学笔试范围可参考同济大学数学系编写的《高等数学》第七版上下册内容,线性代数笔试范围可参考湘潭大学朱玮等编写的《线性代数》第二版内容。
第七条 申请转入的学生,须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、相关佐证材料及参加相关竞赛活动等材料,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对晚于规定时间提交转入材料或拒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要求的,不予接收。
第三章 数学院转入其他学院
第八条 学院根据转出申请表,对有转出意愿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基础知识、学习能力以及专业适应度予以评估,根据学校下拨指标按照评估排名确定转出学生。
第九条 申请转出的学生,须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,并对申请表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对晚于规定时间提交表的,不予接收。
第四章 不得转专业的情形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允许转专业:
(1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(含三年级)的;
(2)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;
(3)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;
(4)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;
(5)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;
(6)职高对口、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;
(7)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(含中外合作办学、定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等);
(8)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行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由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所有。
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
2024年1月25日